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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須執行的標準

強制性標準是指保障人體健康、人身和財產安全的標準以及法律、行政法規強制執行的標準,如藥品標準、食品衛生標準等。強制性國家標準是以GB開頭的標準,國家明確要求部分標準中規定的技術內容和要求必須以法律的形式執行,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違反或變更。強制性國家標準具有法律屬性。強制性國家標準壹經頒布,就必須執行。否則,造成惡劣後果和重大損失的單位和個人將受到經濟制裁或承擔法律責任。強制性國家標準主要是對壹些涉及安全衛生的進出口商品規定限制性檢驗標準,以保護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

凡按強制性國家標準檢驗評定不合格的出口商品,即使符合外貿合同約定的質量條款或國外收貨人有購買意願證明,也不準放行出口。根據強制性國家標準,檢驗評估不合格的進口商品不允許進口,經檢驗認證後由有關單位進行退貨和索賠。在我國,進出口商品強制性國家標準由國家法律法規明確規定,由各地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嚴格執行。如遇特殊情況,必須及時報告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局決定。

下列技術要求屬於強制性國家標準的範圍:

(1)藥品標準、食品衛生標準、獸藥標準;

產品生產、儲存、運輸和使用中的安全衛生標準、勞動安全衛生標準和運輸安全標準;

(三)工程建設質量、安全、衛生標準和國家需要控制的其他工程建設標準;

(四)環境保護的汙染物排放標準和環境質量標準;

(五)重要的通用技術用語、符號、代號和制圖方法;

(6)通用試驗和檢驗方法標準;

(7)交流與合作標準;

(八)國家需要控制的重要產品質量標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

第二條本法所稱標準(含標準樣品),是指農業、工業、服務業和社會事業中需要統壹的技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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