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按強制性國家標準檢驗評定不合格的出口商品,即使符合外貿合同約定的質量條款或國外收貨人有購買意願證明,也不準放行出口。根據強制性國家標準,檢驗評估不合格的進口商品不允許進口,經檢驗認證後由有關單位進行退貨和索賠。在我國,進出口商品強制性國家標準由國家法律法規明確規定,由各地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嚴格執行。如遇特殊情況,必須及時報告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局決定。
下列技術要求屬於強制性國家標準的範圍:
(1)藥品標準、食品衛生標準、獸藥標準;
產品生產、儲存、運輸和使用中的安全衛生標準、勞動安全衛生標準和運輸安全標準;
(三)工程建設質量、安全、衛生標準和國家需要控制的其他工程建設標準;
(四)環境保護的汙染物排放標準和環境質量標準;
(五)重要的通用技術用語、符號、代號和制圖方法;
(6)通用試驗和檢驗方法標準;
(7)交流與合作標準;
(八)國家需要控制的重要產品質量標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
第二條本法所稱標準(含標準樣品),是指農業、工業、服務業和社會事業中需要統壹的技術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