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援助 - 提交執行異議申請所需的材料。

提交執行異議申請所需的材料。

法律分析:執行異議的備案材料有哪些答案?

1,提出異議,並按對方1份數提交。

2.申請人是公民,申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提交營業執照或者其他登記材料的復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的身份證明和身份證復印件。

3.代理人申請的,應當提交由委托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托書,載明委托事項和代理權限。委托代理人擔任律師的,應當出具律師事務所的公函和律師執業證復印件。

4、繼承人或者權利人提出申請的,應當提交繼承或者權利的證明文件。

5.涉外、涉港、涉澳、涉臺當事人提交的材料,應當按照中國法律的有關規定進行公證和認證。

6.申請人提交的材料為外文的,必須附有相關機構翻譯的中文譯本。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

第壹條異議人對執行提出異議或者復議申請人申請復議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請書。申請書應當寫明具體的異議或者復議請求、事實、理由等內容,並附下列材料:

(壹)異議人或者復議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二)相關證據材料;

(3)送達地址和聯系方式。

第二條執行異議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或者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在三日內立案,並在立案後三日內通知異議人和有關當事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後發現不符合受理條件的,駁回申請。

申請執行異議材料不齊全的,人民法院應當壹次性告知異議人在三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的,不予受理。

異議人對不予受理或者駁回申請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上壹級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裁定撤銷原裁定,指令執行法院立案或者對執行異議進行審查。

第三條執行法院收到執行異議後三日內未立案並作出不予受理裁定的,或者受理後無正當理由未在法定期限內作出異議裁定的,異議人可以向上壹級人民法院提出異議。上壹級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理由成立的,應當責令執行法院在三日內立案或者在十五日內作出異議裁定。

  • 上一篇:司法警察大學生的出路
  • 下一篇:拯救女友絕對不能觸碰的雷區。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