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提前壹個月申請辭職不需要賠償公司違約金。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十日和三日通知用人單位,有權解除勞動合同。個人提出辭職有三種情況:1。用人單位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員工以書面形式提出解除勞動關系後,無需用人單位批準即可離職,並可要求支付剩余工資和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並辦理離職手續。2.按照規定,員工可以提前30天書面離職,無需用人單位批準。其中,試用期提前3天書面提出;用人單位有結清工資,辦理離職手續的義務。3.如果員工未能提前30天辭職,且用人單位不違反規定,員工提交辭職信直接離職。此時員工是違法的,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員工承擔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員工提前壹個月不辭職是員工的違紀行為,但只要員工和單位完成交接,辦理了離職手續,單位就需要和員工結清工資。員工因工資問題與單位發生糾紛,可以申請勞動仲裁主張維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可以協商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壹)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壹款規定的情形導致勞動合同無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非法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不提前通知用人單位立即解除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