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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工資不是最有效的解決辦法。

法律分析:首先和老板商量。發生工資糾紛後,首先要做的就是協商,雙方要各讓壹半,爭取盡快達成和解。第二,向勞動監察大隊投訴。如果老板拖欠不還妳工資,妳拿回工資的第二個途徑是向勞動監察大隊投訴。記住向勞動監察大隊投訴只能在自己的工作場所,也就是自己工作的勞動監察大隊。勞動監察大隊接到投訴後,會在60個工作日內處理。如果單位還在正常運營,監控投訴是非常有效的維權方式。第三,申請勞動人事爭議仲裁。申請仲裁是索要工資的第三種方式,壹般是在老板拒不支付,或者單位沒有正常運轉的情況下有用的方法,也是雙方對工資支付發生爭議時非常有效的方法,因為勞動仲裁主要是解決爭議。另外,當老板已經跑路時,可以默認有獎,索要自己的勞動報酬。他可以在他的辦公室和公司註冊地申請仲裁。第四,向人民法院起訴。妳拿回工資的第四種方式是向人民法院起訴。勞動訴訟去法院是最後的手段,也是最好的方式。比如仲裁案件已經過去壹年,或者雙方對仲裁裁決都不滿意,壹方上訴到法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七十七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或者提起訴訟,也可以協商解決。調解原則適用於仲裁和訴訟程序。

第七十八條處理勞動爭議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及時的原則,依法維護勞動爭議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第七十九條勞動爭議發生後,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壹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壹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八十條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可以在用人單位內部設立。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由勞動者、用人單位和工會代表組成。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主任由工會代表擔任。

勞動爭議經調解達成協議的,當事人應當履行。

第八十壹條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由勞動行政部門、同級工會和用人單位的代表組成。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由勞動行政部門代表擔任。

第八十二條請求仲裁的壹方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交書面申請。仲裁裁決壹般應在收到仲裁申請後60天內作出。對仲裁裁決沒有異議的,當事人必須履行。

第八十三條勞動爭議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壹方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既不起訴又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另壹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八十四條因簽訂集體合同發生爭議,當事人協商解決不成的,當地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可以組織有關當事人協調處理。因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爭議,當事人協商解決不成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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