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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價彩禮法規定

天價彩禮的法律規定如下:

1.如果婚姻符合當地習俗,不必以婚姻索取財物,自願給予也可以;

2.雙方支付天價彩禮後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或者雖已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未共同生活,或者婚前已支付,造成支付人生活困難的,可以請求返還。但後兩者應該是以離婚為前提的。

天價彩禮不違法的理由如下:

1,天價彩禮不違反,但這是壹種非常惡劣的社會現象;

2.買賣婚姻是違反中國法律的。如果這樣的買賣婚姻的方式是從國外形成的,也可能違反東南亞這些國家關於婚姻的法律。所以這種買賣婚姻,說明他在國內婚姻市場找不到配偶的時候,就要走出這樣壹條路。所以彩禮價格越高,離男方本人的收入差距就越大,所以海外買賣的概率就越大,所以這是壹個不好的因素;

3,它使得家庭內部,夫妻之間的感情,家庭內部發生家庭暴力的概率大大增加。因為男方花了很多錢,所以女方到了新的家庭生活,肯定會和男方產生這樣的矛盾。壹旦發生矛盾,總會拿這種事說事,導致家庭不穩定,所以這兩個問題其實都是很負面的影響。

男方可以向女方索要已經支付的彩禮的情況如下:

(1)雙方未能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2)雙方雖已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未共同生活的;

(3)男方因支付彩禮生活困難。

新娘不得退還彩禮:

(1)雙方未登記結婚但共同生活兩年以上;

(2)雙方未登記結婚,共同生活不滿兩年,但已懷有子女的;

(3)女方接受的彩禮用於生活費。綜上所述,彩禮是中國傳統的婚姻習俗。女兒願意嫁,男方按習俗給彩禮。只要雙方協商壹致,就不是通過婚姻索取財物。在相關司法解釋中,關於彩禮的規定主要是基於返還彩禮等規範政策,使彩禮更加人性化,防止農村家庭因彩禮返貧,並沒有禁止收受彩禮的強制性規定。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若幹問題的解釋(壹)》第五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經查明屬於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壹)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2)雙方已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給付,給給付方造成困難的。

前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適用,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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