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委托人和受托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委托事項合法,委托人親自在委托人處簽字確認,委托書就具有法律效力,不必公證。
本人不能親自辦理相關手續,委托他人代為辦理事項的,需制作委托書。格式要求如下:
1.本人書寫或打印委托書,標題為“授權委托書”;
2.委托書內容包括:委托人姓名、身份證號碼、身份證復印件;客戶的姓名、身份證號碼及復印件;具體委托事項和授權範圍;委托書格式需要兩篇範文,委托書格式需要兩篇範文;以上內容應寫在同壹頁上;授權委托書由兩張以上紙張組成的,無效,不予認可;
3.委托書末尾,委托人和被委托人應簽名(簽名不能打印,必須手寫);
4.受托人憑委托書和受托人證明辦理相關手續;
5.相關部門憑授權委托書辦理手續,並將授權委托書存檔。
綜上所述,委托書無需公證,不影響其效力。授權委托書采用書面形式的,授權委托書應當載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項、權限和期限,並由委托人簽名或者蓋章。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922條
受托人應當按照委托人的指示處理委托事務。如需變更委托人的指令,應經委托人同意;因緊急情況難以與委托人取得聯系的,受托人應當妥善處理委托事務,但事後應當及時向委托人報告情況。
第九百二十三條
受托人應當親自處理委托事務。經委托人同意,代理人可以轉委托。轉委托經批準或者追認的,委托人可以直接指示第三人轉委托事務,受托人只對第三人的指定和指示負責。轉委托未經批準或者追認的,代理人應當對轉委托的第三人的行為負責;但是,在緊急情況下,受托人為了維護委托人的利益,需要委托給第三方。
第九百二十四條
受托人應當按照委托人的要求,報告委托事務的處理情況。委托合同終止時,受托人應當報告委托事務的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