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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靜海征地應該如何補償?

靜海法正[2009]24號關於印發《靜海縣“兩城兩區六園”征地補償辦法》的通知。各鄉鎮人民政府、委、局、直屬單位:經縣政府同意,現將《靜海縣“兩城兩區六園”征地補償辦法》印發給妳們,請認真遵照執行。靜海縣2009年5月19日征地補償辦法第壹條為加快重點地區開發建設,合理利用土地資源,切實保護被征地農民合法權益,促進全縣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國土資源部《關於完善征地補償安置制度的指導意見》、《天津市人民政府關於頒布實施天津市征地區域綜合地價標準的通知》。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經市政府批準的靜海新城、團泊新城、靜海縣經濟開發區、子牙循環經濟產業區和6個縣級示範工業園區的征地補償。縣城其他區域的征地補償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國家對公路、鐵路、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征地補償標準,按照國家具體政策辦理。第三條上述區域征地補償(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之和)標準參照天津市征地區域綜合地價標準執行。即靜海新城規劃範圍內征收區域綜合地價為每畝3萬元,團泊新城規劃範圍內為每畝2.5萬元,其他區域為每畝2萬元。第四條青苗、樹木、簡易菜棚、小型水利設施等地上附著物,每畝給予綜合補償0.5萬元;拆遷地上建築物、構築物的補償,應當按照市場價格進行評估,並給予貨幣補償。第五條為確保被征地農民當前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土地征收後,被征地農民將長期享有土地收益權。具體標準為:前10年,每年土地收益費每畝300-400元;10第二年,每畝每年400-500元;以此類推,每10年,每畝支付標準增加100元。根據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權的最高使用年限,分別確定土地收益繳納年限:工業用地50年,商業、旅遊、娛樂用地40年,居住用地70年,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50年,綜合或其他用地50年。土地使用權最高期限屆滿後,土地收益的具體分配辦法由縣國土部門或工業園區與相關鄉鎮(街道)協商確定。第六條土地資金分配辦法。土地征地補償費(征地綜合區地價)和地上附著物補償費(每畝5000元)壹次性支付給村(街道)和農戶;拆除地上建築物、構築物的補償費,應當據實補償給產權所有人;土地收益每年分配壹次。第七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如遇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調整,以國家有關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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