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是直接受理鎮站職能範圍內的行政審批、協調和服務訴求,辦理土地使用、計劃生育、規劃、信訪、救濟、司法、林業等事項。
二、協調縣有關部門駐鎮駐地,辦理交通、防疫、工商、稅務、公安等相關事宜。
三、提供法制普及、政策宣傳、職業介紹、科技指導、信息咨詢等服務。
四、需報縣服務中心審批的事項,根據群眾訴求,辦理相關手續。
五、向縣服務中心及相關部門匯報情況,溝通信息,交換意見。
六、對村服務中心進行業務指導、監督和檢查。
法律依據
便民服務中心管理辦法
第二條便民服務中心是面向公眾辦理行政服務和其他服務的機構和場所。
第三條便民服務中心是街道辦事處和基層站集中辦理行政服務和便民服務的窗口辦事處。街道辦事處基層站的行政服務應當在便民服務中心窗口受理和辦理。
第四條便民服務中心堅持科學規範、依法行政、公開透明的原則,為辦事群眾提供規範、便捷、優質、高效的服務。
第五條便民中心是鎮委鎮政府的常設機構,由鎮委鎮政府直接領導,鎮黨委書記是便民中心工作的第壹責任人。成立便民服務中心管理委員會,負責便民中心的監督、管理和協調工作,不定期組織對便民中心的考核,向鎮政府主要領導匯報業務辦理、考勤和抽查情況。委員會的主席也是鎮委員會的成員。管委會下設辦公室,辦公室主任負責便民中心的日常考勤、來訪人員的處理和工作的督促落實,工作人員由鎮政府根據需要調配。
第六條便民中心管理委員會的職責:
(壹)負責協調和監督服務項目的運行。
(二)負責便民中心工作人員的日常管理和考核。
(三)受理對便民中心工作人員違紀行為的投訴。
(四)負責便民中心的後勤工作。
第七條便民中心的職能:
(壹)宣傳和解釋各項政策、法律、法規,接受公眾咨詢;
(二)發布各類農作物、優良畜禽品種、農副產品加工貿易、勞務輸出等信息;
(三)按職能提供行政服務、科技服務、村賬服務、遊客服務等服務;
(四)辦理與群眾密切相關的各類外商投資項目和服務;
(五)在基層開展與人民群眾密切相關的政務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