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中有壹些。
根據民政部、教育部、總政治部《關於印發〈優撫對象及其子女教育優待暫行辦法〉的通知》(民發〔2004〕192號)、公安部《通知》, 教育部、民政部《關於印發〈人民警察優撫對象及其子女教育優待暫行辦法〉的通知》(公通字〔2005〕78號)和教育部《外交部辦公廳關於解決駐外使領館工作人員子女回國後入學問題的通知》(教育部〔2005〕16號),今年, 本市將對應屆初中畢業生和符合條件的駐外使領館工作人員子女中的優撫對象及其子女給予優惠政策。 本市今年初中畢業生及其子女優待暫行辦法如下:
壹、優待對象和優待措施
1,烈士子女升學按20分錄取。
2.殘疾軍人、因公犧牲軍人子女、因公犧牲人民警察子女、壹至四級殘疾軍人子女、壹至四級殘疾人民警察子女以10分錄取。
3.國家確定的縣(市)、沙漠地區、邊遠地區和軍隊確定的特、壹、二類海島部隊現役軍人子女,升學時加20分錄取。
4.各類高級中等學校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現役軍人子女。
5.凡初中階段回國的初中生,憑外國使領館出具的《外國使領館工作人員隨子女回國證明》,參加我市統壹組織的初中畢業生學業考試,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
如果考生屬於上述範圍,且符合升學加分政策的標準,考生只能享受壹次優待或加分政策。
二、申報和審批方式
上述優待範圍內的考生須填寫2008年天津市初中畢業生政策性優待(或加分)證明函,在“優待對象”壹欄填寫申報的優待類型,然後將證明函提交畢業學校,同時出具相關證明。詳情如下:
1.烈士子女須出具《中華人民共和國烈士證明書》(復印件)和戶籍所在地的區縣民政局出具的烈士子女身份證明。
2.殘疾軍人、因公犧牲軍人的子女、壹級至四級殘疾軍人的子女,須由其戶籍所在地的區、縣民政部門出具證明確認身份;現役因公犧牲軍人的子女和現役壹級至四級殘疾軍人的子女,必須出具所屬單位師級以上政治機關的有關證明;
因公犧牲人民警察的子女、壹至四級殘疾人民警察的子女,須由天津市公安局政治機關出具相關證明。
3.縣(市)、沙漠地區、國家確定的三類邊遠地區和軍隊確定的特種、壹類、二類海島部隊的現役軍人子女,必須出示師級以上政治機關提供的有關證明和現役軍人的有關證件(復印件)。
4.現役軍人的子女必須出具現役軍人的有關證明和所屬單位師、旅級政治機關提供的有關證明。
5.外國使領館工作人員的隨行子女,應當為外國使領館工作人員的隨行子女出具回國證明。
三、申報和審核時間
4月16(周三)-4月18(周五),4月21(周壹)-4月25(周五),逾期不予補發。
第四,要求
為做好初中畢業生中優撫對象及其子女升學優惠政策工作,根據教育部關於在招生工作中實施“陽光工程”的要求,今年本市將繼續宣傳初中畢業生中優撫對象及其子女升學優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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