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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的低保標準是多少?

法律解析:天津市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由現行的400元調整為430元,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由現行的200元調整為230元。這項政策不僅調整了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還調整了城鄉特困居民救助範圍和標準。城鎮居民貧困救助範圍由現行家庭月收入401元至500元調整為431元至530元。貧困救助標準由現行的每戶每月120元調整為130元。農村居民貧困救助範圍由現行家庭月收入201元至250元調整為231元至280元。貧困救助標準由現行的每月60元調整為65元。此外,基本生活必需品價格上漲與困難群眾生活掛鉤聯動機制補貼範圍有所調整。享受城市基本生活必需品價格上漲與困難群眾生活掛鉤聯動機制補貼的低收入家庭範圍由現行的月人均收入500元調整為530元。

法律依據:社會援助臨時措施

第九條國家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均收入低於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且符合當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財產狀況要求的家庭,給予最低生活保障。

第十條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居民生活費用確定並公布,並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物價變動情況適時調整。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狀況和財產狀況的認定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

第十四條國家對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法定贍養、扶養、撫養義務人或者法定贍養、扶養義務人無法定贍養、扶養、撫養義務人的老年人、殘疾人和未滿6周歲的未成年人給予贍養。

第十五條特困人員供養包括:

(壹)提供基本生活條件;

(二)生活不能自理的照顧對象;

(三)提供疾病治療;

(四)處理喪葬事宜。

特困人員供養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確定並公布。

特困人員供養應當與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障、最低生活保障和孤兒基本生活保障相銜接。

第五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社會救助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社會救助工作的監督檢查,完善相關監督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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