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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含有集資內容的廣告有哪些規定?

在《預防和處置非法集資條例》出臺之前,對廣告發布者、廣告經營者、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發布的廣告信息缺乏詳細具體的限制,導致壹些機構為了經濟利益,隨意發布廣告信息,為非法集資提供了便利。為有效切斷非法集資的信息傳播鏈條,《條例》對廣告規則和相關部門的責任作出了明確規定。

壹是禁止非法發布集資廣告信息。《條例》規定,除國家另有規定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發布含有集資內容的廣告或者以其他方式向公眾宣傳集資。

二是明確監管責任。《條例》規定了市場監督管理、互聯網信息內容管理、電信主管部門和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對涉嫌非法集資的網站、移動應用等互聯網信息和互聯網應用的監管職責,以及依法查處違法行為的職責,構建了非法集資廣告和互聯網信息治理的長效機制。

三是整合了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和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的責任。《條例》規定,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應當依法審查相關證明文件,核對廣告內容。廣告經營者不得為無相關證明文件、含有集資內容的廣告提供設計、制作或代理服務,廣告發布者不得發布;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加強對用戶發布信息的管理,不得制作、復制、發布、傳播涉嫌非法集資的信息。

法律依據:

預防和處置非法集資條例

第十壹條除國家另有規定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發布含有集資內容的廣告或者以其他方式向公眾宣傳集資。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將會同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加強對涉嫌非法集資廣告的監測。非法集資牽頭部門被認定為非法集資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及時依法查處相關非法集資廣告。

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審查有關證明文件,核對廣告內容。對無相關證明文件、含有集資內容的廣告,廣告經營者不得提供設計、制作、代理服務,廣告發布者不得發布。

第十二條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應對非法集資的牽頭部門和地方分支機構應當建立非法集資可疑資金監測機制。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及其分支機構應當按照職責分工,督促和指導金融機構、非銀行支付機構加強對異常資金流動和其他涉嫌非法集資行為的監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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