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歷塗改部分是醫療事故爭議處理或技術鑒定中醫患雙方爭論的焦點,判斷其真實性對判斷責任至關重要。這裏所說的塗改,是指病歷書寫後,為掩蓋原始病歷的真實性,違背客觀事實而進行的塗抹和修改,其目的是為了逃避責任,謀取不正當利益。這種塗改應嚴格區別於書寫病歷過程中因筆誤或其他正當原因造成的修改。《醫院工作制度》中規定上級醫師可以對下級醫師記錄的病歷進行審核和修改。壹般情況下,醫生因筆誤或上級醫生審核需要對病歷進行更改時,應確保原始記錄清晰可辨。修改時,應用不同顏色(壹般為紅色)的墨水書寫,註明修改時間並簽字。重要內容缺失需要補充的,醫師發現後應及時作出補充筆記,位置與最後相關病程記錄相鄰,註明補充時間並簽字,或與上級醫師同時簽字。醫療事故爭議發生後,醫師不得修改病歷。為減少醫療事故糾紛中病歷塗改部分的疑點和爭議,醫療機構應加強醫師書寫病歷的基礎培訓,提高病歷質量,確保病歷的客觀、真實、完整,為醫療事故責任的判定提供科學依據。《執業醫師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不得隱匿、偽造或者銷毀醫學文書及相關資料”。病歷是醫療文書的重要組成部分,偽造、隱匿、銷毀病歷屬於違法行為。醫師應當堅持尊重科學、註重客觀、實事求是、認真負責的原則,如實記錄病歷。《執業醫師法》第37條明確規定。醫師在執業活動中隱匿、偽造或者擅自銷毀醫學文書及相關資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或者責令暫停執業活動6個月以上1年以下;情節嚴重的,吊銷其醫師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五十八條還規定了對塗改、偽造、隱匿、銷毀病歷資料等違法行為的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