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批準和核準的港口建設項目的施工管理。
其他港口建設項目的建設和管理由港口所在地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門負責。
以上各級負責港口建設管理的交通主管部門和港口所在地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門統稱為港口行政管理部門。
第四條港口建設應當符合港口布局規劃和港口總體規劃,執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建設技術標準。
第五條港口建設項目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行項目法人責任制、招標投標制、工程監理制和合同管理制。
第二章港口建設程序管理
第六條港口建設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建設程序和有關規定進行。除國家另有規定外,不得擅自簡化建設程序。
第七條政府投資港口建設項目的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實行審批制,企業投資港口建設項目的項目申請報告和備案文件分別實行審批制和備案制。
第八條政府投資的港口建設項目應當按照下列建設程序實施:
(壹)開展項目預可行性研究,編制項目建議書;
(二)根據批準的項目建議書,進行項目可行性研究,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根據批準的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初步設計文件;
(四)根據批準的初步設計,編制施工圖設計文件;
(五)根據批準的施工圖設計,組織工程監理和施工招標;
(六)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做好開工前準備,並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門辦理開工備案手續;
(七)組織實施備案後的項目;
(八)項目竣工後,編制竣工資料,做好項目竣工驗收的準備工作;
(九)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權限組織竣工驗收。
第九條企業投資的港口建設項目按照下列建設程序實施:
(壹)開展項目可行性研究,編制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
(二)根據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項目申請報告或備案文件,履行核準或備案手續;
(三)根據批準或備案的項目申請報告或備案文件,編制初步設計文件;
(四)根據批準的初步設計,編制施工圖設計文件;
(五)根據批準的施工圖設計,組織工程監理和施工招標;
(六)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做好開工前準備,並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門辦理開工備案手續;
(七)組織實施備案後的項目;
(八)工程竣工後,編制竣工驗收資料,做好工程竣工驗收的準備工作;
(九)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權限組織竣工驗收。
第十條實行審批制的港口建設項目的項目建議書應當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壹)開展港口建設項目的預可行性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