聽力完全喪失,有殘余聽力但發音不清,不能進行聽說交流,可達到聽力殘疾標準。
聽力殘疾是指由於各種原因導致雙耳不同程度的聽力喪失,聽不見或聽不到周圍環境和言語聲音(經治療壹年以上仍未恢復者)。
聽力殘疾的分類
等級平均聽力損失(dBspL)語音識別率(%)
等級1 > 90(好耳朵)< 15
中學71-90(好耳朵)15-30
三級61-70(好耳朵)31-60
四級51-60(好耳朵)61-70
擴展數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管理辦法》
第九條殘疾人證的發放程序。
(1)申請:首次申領殘疾人證的申請人,須向戶籍所在地縣級殘聯出示申請人的居民身份證、戶口本和近期二寸免冠白底照片三張,如實填寫申請表和評估表。申請智力和精神殘疾證和未成年人申請殘疾證,必須同時提供法定監護人的證明材料。有條件的地方可以網上申請。
(二)受理:縣級殘聯收到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後,對申請人、法定監護人、照片、身份證、戶口簿進行確認,填寫虛假信息者不予受理。
(3)評定:由指定機構對申領《殘疾人證》的申請人進行殘疾評定,根據殘疾標準對殘疾類別和等級做出明確結論,填寫評定表並加蓋公章。評定結論符合殘疾標準的,在申請人所在村(社區)進行公示,公示時間為五個工作日;申請人為未成年人的,原則上不予公示。
(四)審批:縣級殘聯對申請材料、受理程序、殘疾評定結論和公示結果進行審查,十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
經審核符合規定的,予以批準,填寫並打印《殘疾人證》相關信息,並在批準的殘疾人聯合會壹欄加蓋公章,在持證人頭像上加蓋鋼印,並將《殘疾評定表》等相關信息錄入殘疾人人口基礎數據庫。
鑒定結論不符合傷殘標準的,不予辦理。
(五)發放和存檔:縣級殘聯向申請人發放殘疾人證,並將申請表、測評表、公示結果等相關材料存檔,長期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