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備案階段。人民法院對壹審、二審、再審的民事案件,在征得各方當事人同意後,可以在答辯期屆滿前進行調解。這意味著,如果當事人自願放棄抗辯,同意調解,可以立即進入調解。這壹階段的調解可以更大程度地節約審判資源。這壹階段的調解以當事人的協議為基礎,直接進入庭前調解有兩種方式:壹種是當事人主動要求調解;另壹種是法官詢問當事人是否願意調解,當事人均同意調解。由於這壹階段是以充分體現當事人自願處分權為原則,為避免因程序過於簡單而留下隱患,在破案時,應根據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告知主持調解的法官和書記員名單,並詳細說明當事人的權利義務,詳細詢問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並審查雙方達成的協議是否符合法律、法規和規定,是否違背當事人的真實意思,是否侵害第三人、國家和社會的利益。
法律依據
訴訟費用繳納辦法
第十五條案件經調解結案或者當事人申請撤訴的,案件受理費減半繳納。
第十四條申請費按照下列標準繳納: (壹)申請人民法院執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和調解書,仲裁機構依法作出的裁定和調解書,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申請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判決、裁定和外國仲裁機構裁定的,按照下列標準繳納:65,438+0。沒有強制執行金額或者價格的,每件50元以上500元以下。2.執行金額或價款不超過654.38+0萬元的,每件支付50元;超過1,000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1.5%支付;超過5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照1%繳納;超過500萬元至654.38+00萬元的部分,按0.5%繳納;超過10萬元的部分按0.1%支付。3.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第四款的規定,未參加登記的權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按照本項規定的標準交納申請費,不交納案件受理費。(二)申請采取保全措施的,按照下列標準按照實際保全的財產數額繳納:財產數額不超過1000元或者不涉及財產數額的,每件繳納30元;超過1000元至65438+萬元的部分,按照1%支付;超過65438+萬元的部分按0.5%繳納。但是,當事人申請保全措施所支付的費用最高不得超過5000元。(三)依法適用支付令的,按照財產案件受理費1/3的標準繳納。(四)依法申請公示,每件交納100元。(五)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或者確認仲裁協議效力的,每件提交400元。(六)破產案件按破產財產總額計算,財產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但最高不超過30萬元。(7)海事案件申請費按照以下標準繳納:1。申請設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的,每件繳納1,000元至1,000元;2.申請海事強制令的,每件繳納1000元至5000元;3.申請船舶優先權催告的,每件繳納1000元至5000元;4.申請海事請求登記的,每件繳納1000元;5.申請共同海損理算,每件賠付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