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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前會議要解決哪些問題?

1,防止正式審判“中斷”

人民法院可以在開庭前召開庭前會議,就可能影響繼續審理的有關問題了解情況,聽取意見,進行法庭調查。

對於可能導致庭審中斷的程序性事項,組織控辯雙方出示證據,總結控辯雙方爭議焦點,開展附帶民事調解,但不處理定罪量刑等實際問題。但在實際的庭前會議中,控辯雙方往往會就定罪交換意見,讓任何壹方都不能做出任何“證據突擊”,這種做法也不會得到審判長的認可。

弄清主要事實是非常重要的。如果公訴人和被告人意見不壹,各執壹詞,有證據支持,法官就要在正式庭審中敲小木槌,宣布休庭,影響庭審進程。為了解決類似問題,在庭前會議中,壹般會展示關於被指控事實的不同意見和證據,讓法官了解情況。

2.審前會議壹般不公開舉行。

根據《人民法院辦理刑事案件規則(試行)》第五條規定,庭前會議壹般不公開舉行。根據案件情況,可以采用視頻會議方式召開庭前會議。

這也是為什麽非法集資案件中的集資參與人(俗稱投資人)壹般看不到相關公開報道和審計信息的原因。不是各方有意回避,而是因為規範確實有規定。同時,公訴人、辯護人必須參加庭前會議,由法院通知被告人參加庭前會議或者申請非法證據排除。

庭前會議可以多次召開,休庭後可以再次召開,而不是只召開壹次。我們團隊開3-4次庭前會議並不少見。

3.處理十個問題

預審會議應處理十個問題,因為每個問題都可能導致審判的中斷。具體包括以下內容:

(壹)對案件管轄權是否有異議;

(二)是否申請相關人員回避;

(三)申請是否不公開審理;

(四)是否申請排除非法證據;

(五)是否申請提供新的證據材料;

(六)是否申請重新鑒定或檢驗;

(七)是否申請收集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在偵查、審查起訴過程中收集的但未隨案移送的證明被告人無罪或者罪輕的證據材料;

(八)是否申請向證人或者有關單位、個人收集、調取證據;

(九)是否申請證人、鑒定人、調查人員和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對出庭人員名單是否有異議;

(10)與審判有關的其他問題。

4.總結爭議焦點。

在庭前會議中,人民法院可以組織展示控辯雙方決定在庭審中出示的相關證據,聽取控辯雙方對本案證據的意見,整理有爭議的證據。對於庭前會議中控辯雙方沒有爭議的證據材料,庭審時的舉證、質證可以簡化。

這也是為什麽在正式的庭審中,聽眾或者現場觀眾經常會疑惑,為什麽公訴人只念了證據的名字,說了1-2句話證明什麽是犯罪行為,然後就結束了。不是因為人不盡責,而是因為庭前會議處理好了,保證了各方利益。

有時,在組織召開庭前會議時,法官在聽取控辯雙方對案件事實證據的意見後,對於事實明顯不清、證據不足的案件,可以建議人民檢察院撤回起訴。也就是建議檢察院自行收回之前的起訴“壹個事實不構成犯罪”。現實中,檢察院壹般會尊重事實。

5.摘要

庭前會議主要是為了提高正式審理的效率,先處理好程序性問題,防止出現壹些休庭的情況。控辯審三方都會出現在審前會議上。根據申請和法院的要求,被告人也有機會參加庭前會議(疑難復雜案件,被告人經常參加庭前會議),主要是提供充分的證據證明自己的清白和輕罪,讓各方借助證據“還原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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