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自然災害救助條例》第二條遵循以人為本、政府主導、分級管理、社會互助、災民自救的原則。
第三條自然災害救助工作實行各級人民政府行政領導負責制。國家減災委員會負責組織領導全國自然災害救助工作,協調重大自然災害救助活動。國務院民政部門負責全國自然災害救助工作,承擔國家減災委員會的具體工作。國務院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全國自然災害救助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綜合應急協調機構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的自然災害救助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自然災害救助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的自然災害救助工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三十條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采供血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履行職責時,發現本法規定的傳染病疫情或者其他暴發、流行、突發原因不明的傳染病疫情時,應當遵循疫情報告屬地管理原則,按照國務院或者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內容、程序、方法和時限進行報告。軍隊醫療機構為公眾提供醫療服務時,發現前款規定的傳染病疫情,應當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報告。
第三十壹條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時,應當及時向附近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或者醫療機構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