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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廢止和撤銷公文的規定

公文的撤銷和廢止常識性公文的撤銷和廢止,由發文機關、上級機關或者權力機關依據職權和有關法律、法規決定。公文被撤銷的,自立案之日起視為無效;公文受阻的,自廢止之日起視為無效。機密文件應當按照簽發機關的要求和有關規定予以報廢或銷毀。不具有歸檔保存價值的公文,經批準後可以銷毀。銷毀米沙公文必須嚴格按照審批登記程序的有關規定進行,確保不丟失、不遺漏。未經允許,個人不得銷毀或保存機密文件。

1.撤銷和廢止由發證機關、上級機關或者有權機關按照職權範圍和有關法律法規決定。公文被撤銷的,自始視為無效;公文廢止的,自廢止之日起視為無效。

2 .機密文件應按簽發機關的要求和有關規定進行清理或銷毀。

3 .不具有歸檔和保存價值的公文,經批準後可以銷毀。銷毀涉密文件必須嚴格按照審批登記程序的有關規定進行,確保不丟失、不遺漏。未經允許,個人不得銷毀或保存機密文件。

4.機關合並時,所有公文應相應合並管理;機關撤銷時,需要歸檔的公文,應當按照規定向檔案管理部門移交。工作人員離職時,其所在機關應當督促其按照有關規定移交和清理臨時保管和借閱的公文。

註:新規定與原辦法在公文處理方面的差異。2012年4月中旬,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聯合印發《黨政機關公文處理條例》(以下簡稱新條例),宣布新條例自2012年7月至16月正式實施。新《條例》與原《辦法》在公文處理上有壹些不同:

(1)突出起草這個環節。將原《辦法》中的“起草”、“審核”、“印發”環節劃入“公文編制”部分。

(2)簡化手續。

(3)接收程序。將原辦法中接收文件的程序由簽收、登記、審核、分辦、擬辦、批辦、承辦、催辦調整為新規定中的簽收、登記、初審、承辦、傳閱、催辦。

法律依據:

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

第四十四條公文由文秘部門或專職人員收發、審核、密封、歸檔和銷毀。

第四十五條文秘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公文處理的相關規定。

第四十六條上級機關的公文,除絕密和標明不準翻印的以外,經負責人或辦公廳(室)主任批準,下級機關可以翻印。重印時,應註明重印的機關、日期、份數和印刷範圍。

第四十七條公開發布行政機關公文,必須經發文機關批準。經批準公開發布的公文,與發布機關正式發布的公文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八條公文復制件作為公文使用時,應當加蓋復制機關的印章。

第四十九條公文的撤銷,視為自始無效;

廢止的公文,自廢止之日起視為無效。

第五十條不具有歸檔和查找價值的文件,經鑒定並經辦公廳(室)負責人批準,可以銷毀。

第五十壹條銷毀秘密文件應當由兩人以上在指定地點監銷,確保不丟失、不遺漏。其中,銷毀絕密公文(包括密碼電報)應當進行登記。

第五十二條機關合並時,所有公文應當合並管理。機關撤銷時,需要歸檔的文件,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整理(歸檔)並移交檔案部門。工作人員調離工作崗位時,應當按照規定移交和清退本人臨時保管和借閱的公文。

第五十三條密碼電報的使用和管理,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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