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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安拆遷補償標準

法律主觀性:

拆遷補償標準如下:(1)房屋拆遷補償計算標準(1)房屋拆遷貨幣補償=合法擁有的房地產評估價格+約定的房屋裝修補償金額(或經評估確定的房屋裝修補償金額)。(2)房屋拆遷補償差價=合法擁有的房地產評估價格+約定的房屋裝修補償金額或評估確定的房屋裝修補償金額)-被拆遷人取得產權調換房屋的評估價格。(二)房屋拆遷安置費計算標準(被拆遷人或承租人)房屋拆遷安置費=搬遷補助費+無周轉房情況下的臨時安置補助費+超過過渡期限的臨時安置補助費+非住宅房屋停產停業損失補償。備註:1。如果拆遷人提供周轉房,被拆遷房屋使用人居住,公式中第二項補貼為0;2.被拆遷房屋為住宅房屋的,公式第4項補償費為0;3、拆遷補償,說明房子由自己使用。(三)農村房屋拆遷補償標準(1)被征收土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組建制被撤銷,建制未撤銷,但不具備異地建房條件的,被拆遷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或者調換與貨幣補償金額等值的產權房。其具體計算為(被拆房屋重置單價結合成新+同區域新建多層商品房建築面積每平方米土地使用權基準價格+價格補貼)×被拆房屋建築面積;(2)土地被征收的村或村民小組建制未撤銷,且建房條件容易改變的,被拆遷人可在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中心村或居住區內的宅基地上申請新建住房,並獲得相應的貨幣補償。計算公式為(被拆房屋單價合並成新+價格補貼)×被拆房屋建築面積;拆遷使用新宅基地所需的費用。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條、第十九條規定,征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和個人的房屋,應當對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權人給予公平補償。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於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不動產的市場價格。根據立法精神,對被征收房屋的補償應參考就近位置新建商品房的價格,使房屋征收後被征收人的居住條件和生活質量不降低。因此,在土地征收、補償和安置過程中,只要違反了“對被征收人給予公平補償”的基本原則,就可以認定為違法,被征收人應當堅決通過法律途徑爭取合理補償。

法律客觀性: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五條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產權調換房屋的位置和面積、搬遷費用、臨時安置費用或者周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補償協議訂立後,壹方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壹方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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