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關於限制外國人或者中國公民出境審批權限的設定,對犯罪嫌疑人或者其他需要法院認定的違法行為尚未處理完畢,需要追究法律責任的,以及有未了結的民事案件的,由法院決定限制出境執行,同時通知公安機關。
(3)法院限制外國人和中國公民出境時,可以口頭或書面通知當事人,當事人在案件(或問題)解決之前不得出境。根據案件性質和當事人的具體情況,分別采取監視居住或者取保候審措施,或者在提供財產擔保或者繳納壹定數額保證金後允許出境。還有就是扣留當事人的護照或者其他有效出入境證件,但是要在護照或者其他出入境證件的有效期內辦結,同時要給本人出具證件扣留證明。法院扣押當事人的護照或者其他有效出入境證件,在出入境有效期內無法辦結的,應當提前通知公安機關。
限制出境期間,壹般情況下,被告人在中國境內的行動自由不受限制。持有外國護照的當事人被拘留、限制出境後,必須在48小時內逐級向上壹級人民法院報告,並通知同級人民政府外事辦公室。在決定限制出境時,必要時可以告知駐外使領館外方的護照已被法院扣押,避免被扣押人以護照遺失為由前往使領館申請新護照出境,導致強制措施失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
第二十四條入境的外國人應當向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交驗護照或者其他國際旅行證件、簽證或者其他入境許可,並辦理規定的手續後,方可入境。
第二十五條外國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入境:
(壹)未持有效出境入境證件或者拒絕、逃避邊防檢查的;
(二)有本法第二十壹條第壹款第壹項至第四項規定情形的;
(三)入境後可能從事與簽證種類不符的活動;
(四)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入境的其他情形。
對不準入境的,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可以不說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