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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人權法術語的解釋

國際人權法術語解釋如下:

國際人權法是國際法的壹個分支,是指在保護人類固有尊嚴的基礎上形成的國際法原則、規則和體系的總和。國際人權法的產生是人權保護國際化的結果,是在1945年聯合國成立後逐步完成的,主要包括各種條約和習慣法,以及各種宣言、規範和決議。

基本介紹

人權主要通過國內法實現和體現,國家通過國際人權條約促進對人權的保護和尊重,是對國內法和措施的補充。個人直接享有法定權利,即法定人權,主要由國內法規範和完成。

壹個國家履行國家人權條約義務的直接結果是通過國內法律和措施保護這些權利。因此,對人權的保護主要並最終是由壹個國家在其主權下通過其國內法來實現的。人權本身不是國際法創造的。國際法只是尊重和保護相關權利,或者通過國家間的合作促進其更好的實現。其中,生存權和發展權是最基本的人權。

人權領域的理論和實踐有許多不同之處。人權保護方面的國際合作必須符合國際法的基本原則。特別是,壹個國家的政治模式或價值觀不應強加給其他國家,人權不應被用作幹涉其他國家內政的工具。

主要內容

目前國際人權法主要由壹系列條約組成,包括:1966聯合國人權公約和特殊領域或地區的人權條約。

1,專業領域主要包括:

(1)消除各種歧視

《防止及懲治滅絕種族罪公約》;《消除壹切形式種族歧視公約》;《禁止並懲治種族隔離罪行公約》;就業和職業歧視公約;反對體育等領域種族隔離公約。

(2)保護婦女和兒童權利

《婦女政治權利公約》;《消除對婦女壹切形式歧視公約》;《兒童權利公約》等。

(3)禁止奴役和強迫勞動

廢止奴隸制、販蛆及類似奴隸制的制度與習俗補充公約;廢除強迫勞動公約等。

(4)保護被拘留者權利的來源

主要是《禁止酷刑和其他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

2.區域性公約主要包括

《歐洲人權公約》及其系列議定書;歐洲社會憲章;美洲人權公約;《非洲人權和人民權利憲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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