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疫情期間單位和個人有哪些法律義務?
答:《傳染病防治法》第12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壹切單位和個人,必須接受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對傳染病的調查、檢查、采集樣本、隔離治療等預防控制措施,並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傳染病防治法》第31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時,應當及時向附近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或者醫療機構報告。”
二、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者拒絕強制隔離,疑似感染者和密切接觸者在隔離觀察期間不服從管理,應承擔哪些法律責任?
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或者疑似感染者拒絕接受檢疫、強制隔離或者治療,過失導致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情節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115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過失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三、制造、銷售假冒口罩、防護服等防控用品,應構成什麽罪?
答:在疫情防控中制造、銷售假冒偽劣口罩、防護服等防控用品的,依照刑法第145條生產、銷售不合格醫療器械罪的規定從重處罰。
4.疫情防控過程中編造、傳播謠言的法律後果是什麽?
根據《刑法》第291條規定:“編造虛假的險情、疫情、災情、警情,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明知是故意而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5.高價出售口罩、防護服、消毒劑等物品有什麽法律後果?
答:違反國家有關市場經營和價格管理的規定,哄擡口罩、防護服等關系國計民生的急需物品價格,牟取暴利,嚴重擾亂市場秩序,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依法從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