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國家締結和廢除條約,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者NPC常務委員會按照憲法規定的權限決定。”這意味著批準和廢除中國與外國締結的條約和重要協定的權力由最高權力機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其常務委員會行使。實踐中,我國政府與外國就條約、協定等契約性文件達成協議時,需要辦理批準手續。根據我國法律,涉及主權、領土、安全等重大問題的條約必須經過全國人大審議。NPC常設委員會可以審議其他條約和協定。壹般來說,中國市政府會向全國人大提交相應的議案,經過審議後做出決定,並對外公布。需要註意的是,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批準和加入條約應當符合我國法律、國家利益和人民意願。壹旦發現條約與中國憲法或法律相抵觸,或損害中國的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必須及時停止或退出。
我國實施條約是否有必要制定相關法律?在我國,壹些條約和協定的實施需要制定相關法律或行政法規進行具體規定。例如,中國簽署的壹些環境保護條約和知識產權協定要求國務院制定相應的實施細則或具體措施,以加強條約的實施。應當指出,執行國際條約不僅需要制定國內法律或法規,還需要建立相關機構和程序,以確保條約的有效執行。因此,在實施過程中,需要各級政府、相關機構和社會組織積極配合,建立健全監督評估機制,確保其順利實施並取得成效。
我國同外國締結的條約和重要協定的批準權和廢除權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在具體操作中,要遵循憲法和法律的規定,維護國家利益和人民意願。同時,在條約實施過程中,需要制定相關法律,建立機構和程序,加強監督和評估,以確保條約的有效實施和有效性。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條約程序法》第三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批準和廢止同外國締結的條約和重要協定;主席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決定,批準和廢除同外國締結的條約和重要協定;國務院管理外交事務,同外國締結條約和協定;外交部在國務院領導下,管理同外國締結條約和協定的具體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