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雙方自願結婚;婚姻自由是最基本的自由,任何人不得強迫男女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2.雙方沒有直系血親關系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
3.雙方都未婚。壹旦壹方存在事實婚姻或者已經辦理了婚姻登記手續,如果另壹方知道這種情況仍然結婚,則構成重婚,因為如果雙方都要辦理婚姻登記手續,就需要保證雙方都是未婚的。
4.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結婚年齡男性不得早於22歲,女性不得早於20歲。
這些都是結婚的條件。只要符合以上條件,無論雙方是否同姓,都可以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法律依據
第壹千零四十六條婚姻自願結婚應當是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任何壹方強迫另壹方,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幹涉。
第1047條法定結婚年齡男性不得早於22歲,女性不得早於20歲。
第壹千零四十八條禁止結婚的,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不得結婚。
第1049條(結婚手續)結婚的男女雙方,應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婚姻登記完成時,婚姻關系成立。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重新登記。
《婚姻登記條例》第四條內地居民結婚,男女雙方應當* * *到壹方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婚姻登記。中國公民在內地與外國人結婚,內地居民與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省居民或者華僑在內地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 * *到內地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婚姻登記。第五條內地居民辦理結婚登記,應當出示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壹)居民戶口簿和身份證;(2)本人無配偶且與對方無直系血親關系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第六條辦理結婚登記的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登記: (壹)未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的;(2)非自願;(三)壹方或雙方有配偶的;(四)屬於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五)患有醫學上認為不宜結婚的疾病的。第七條婚姻登記機關應當查驗婚姻登記當事人出具的證件和證明材料,並詢問有關情況。當事人符合結婚條件的,當場登記,發給結婚證;當事人不符合結婚條件,拒絕登記的,應當向當事人說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