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行為之壹的,屬於走私:
1.未經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機關批準,運輸、攜帶國家禁止進出境的物品、國家限制進出口或者依法應當繳納關稅的貨物、物品的;
2.隱藏、偽裝、隱匿、謊報或者以其他手段逃避海關監管,運輸、攜帶、郵寄禁止進出境的物品、依法限制進出境或者應當繳納關稅的貨物、物品的;
3.虛報或者隱瞞進出口貨物價格,逃避關稅的;
4.未經海關許可,銷售保稅貨物、其他海關監管貨物或者進口境外運輸工具,並繳納關稅的;
5.未經海關許可,向特定企業、特定用途銷售特定減免稅進口的貨物並繳納關稅,或者將特定地區特定減免稅進口的貨物擅自運往境內其他地區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五十三條走私本法第壹百五十壹條、第壹百五十二條、第三百四十七條規定以外的貨物、物品的,根據情節輕重,依照下列規定處罰:
(壹)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較大的,或者在壹年內因走私被行政處罰二次,又進行走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應繳稅額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二)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應繳稅額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三)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應繳稅額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未經處理多次走私的,按照累計走私貨物、物品應納稅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