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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拍偷錄證據違法嗎?

法律主觀性:

在很多人心目中,“偷拍、偷錄”的材料不能作為證據,主要是因為在1995中,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未經對方同意對談話錄音獲取的信息不能作為證據的批復》中指出,未經對方同意的錄音談話不合法,不能作為證據使用。所以為了證明,錄音錄像需要征得被記錄人的同意。但事實上,被錄音的人往往是未來的對方,只有傻子才會允許妳錄音錄像。然而,隨著2002年4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的頒布實施,這種情況發生了質的變化。這壹規定對上述回復進行了大幅修改。其中規定,在民事訴訟中,人民法院應當確認“有其他證據佐證的,以合法手段取得的視聽資料,或者與視聽資料相印證的復制件”和“對方當事人提出異議,但沒有可以反駁的相反證據”的證明力。根據《民事訴訟證據若幹規定》第六十八條,侵犯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所以,取證是否合法,僅限於是否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權益,是否違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規定。比如為了獲取不忠的證據而侵入第三人的住宅,就是壹種侵權行為。當然,獲得的證據並不合法。但如果在自己家裏取證,就不存在這個問題。但如果已經達到了取證的目的,卻單獨侮辱了第三人的人身或精神,則構成侵權。再比如,在自己家裏放置錄音設備,不構成侵權。但如果放在第三人的辦公室,就不合法了。再比如,通過非法手段獲取的第三客廳兩個人的親屬照片不合法,但如果在公開場合獲取,則合法。再比如,通過法律禁止的竊聽設備獲取的證據是不合法的,因為收集證據的手段是非法的,等等。可見,只要不違法,自己拍攝錄制的視聽資料都可以作為證據,具有證明力。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證據包括: (壹)當事人的陳述;(二)書證;(三)物證;(四)視聽資料;(五)電子數據;(六)證人證言;(七)鑒定意見;(八)勘驗筆錄。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當事人有責任對自己的主張提供證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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