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援助 - 關於變更訴訟請求期限的法律規定

關於變更訴訟請求期限的法律規定

法律分析

上訴實際上是訴訟請求。壹般向法院提起訴訟時,書面起訴書中的上訴是很重要的。但是有些當事人在寫的時候沒有註意,想以後再改。雖然也允許變更訴訟請求,但也有時間限制。如果公民起訴後發現自己的訴求有問題,這時候允許他們做出改變,但是改變也是需要時間的,不是任何時候都可以的。訴訟請求可以變更,相應的事實和理由也可以變更。關於增加訴訟請求,根據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可以在壹審法院辯論終結前提出。可以合並審理的,由法院合並審理。如果審判不能合並,就需要通過另壹個訴訟來解決。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十九條人民法院對管轄權異議進行審查後確定管轄的,不得因當事人提出反訴、增加或者變更訴訟請求而改變管轄,但違反分級管轄和專屬管轄規定的除外。當事人對管轄權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發回重審的案件和按照第壹審程序再審的案件,人民法院不予復查。第九十九條人民法院應當確定當事人在開庭前準備階段的舉證期限。舉證期限可以由當事人協商,並經人民法院認可。人民法院應當規定舉證期限,第壹審普通程序案件舉證期限不得少於十五日,第二審案件當事人提供新證據的期限不得少於十日。舉證期限屆滿後,當事人申請對已經提供的證據進行反駁或者補正證據來源和形式的缺陷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重新確定舉證期限,不受前款規定的限制。第二百八十條因當事人申請增加或者變更訴訟請求、提起反訴、追加當事人等不符合小額訴訟條件的案件。,其他規定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前款所列案件應當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裁定轉為普通程序審理。適用普通程序前已經適用簡易程序的其他規定或者雙方當事人已經確認的事實,可以不予舉證或者質證。

  • 上一篇:數字貨幣的缺點
  • 下一篇:為什麽要給未成年人特殊保護?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