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投訴人的基本情況。即投訴人的姓名、性別、聯系地址、聯系電話、郵政編碼等。2、是被調查者的基本情況。即被告的姓名、地址和電話號碼。3.是指所購商品的時間、品牌、產地、規格、數量、價格。4、是損壞的具體情況、發現問題的時間以及與運營商的協商等。5.是購物券,保修卡,協議復印件等。如有必要,需要有限的定性或提示性解釋等。,所有缺失產品均視為不合格產品。當事人因購買三無產品導致其權利受到損害而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提供以下證據:書證、物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專家意見、證人證言等。,證明產品是三無、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3.非產品是國家禁止銷售的商品,沒有國家允許銷售的相關標誌。消費者投訴“三無產品”需要有購買記錄,購買的商品是“三無產品”等相關證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生產、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產品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並處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包括已銷售和未銷售的產品,下同)貨值金額三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除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外,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對處罰機關和處罰方式有規定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根據情節單處警告、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並處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吊銷營業執照: (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要求的;(二)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三)生產國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銷售過期、變質的商品;(四)偽造商品產地,偽造或者冒用他人廠名、廠址,篡改生產日期,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誌等質量標誌;(五)銷售的商品應當檢驗檢疫而未經檢驗檢疫,或者偽造檢驗檢疫結果的;(六)對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的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七)拒絕或者拖延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對銷售的缺陷商品或者服務采取停止、警示、召回、無害化處理、銷毀、停止生產或者服務等措施的;(八)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消費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或者賠償損失的要求;(九)侵犯消費者的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或者依法應當保護的消費者個人信息權;(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損害消費者權益應當受到處罰的情形。經營者有前款規定情形之壹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處罰機關應當記入信用檔案並向社會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