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排員工待崗的前提壹般是企業經營生產已經受到嚴重影響。
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12條,待崗工資如下:
非勞動者原因造成單位停工、停產的,用人單位應當在壹個工資支付期內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
工資支付期限超過壹個的,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的,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勞動者未能提供正常勞動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國家的相關規定壹般是指各省市的工資支付條例或工資支付規定等法律法規。
最低工資標準是指在勞動者按照法定或者約定的工作時間正常勞動的情況下,用人單位需要支付給勞動者的最低勞動報酬。單位支付的工資必須高於這個標準,否則壹般是違法的。
綜上,安排員工待崗支付最低工資,理論上是合法的。
法律依據:
最低工資條例第2條
本規定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勞動者,依照本規定執行。
文章
本規定所稱最低工資標準,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或者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的前提下,用人單位依法應當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
本規定所稱正常勞動,是指勞動者根據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在法定工作時間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從事的勞動。勞動者在享受帶薪年休假、探親假、喪假、產假、節育手術假等國家規定的假期,以及在法定工作時間內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時,視為提供了正常勞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