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4月29日,甘先生與融易寶公司簽訂協議,甘先生出資500萬元以借款人名義受讓債權,期限壹年,約定年利率13%。同日,甘先生將款項支付給融易寶公司,並將李享有的債權轉讓給250人。借款到期後,融易寶公司向甘先生支付了截至2006年5月2015日的利息,但本金500萬元未返還給他。甘先生隨後向法院提起訴訟。
庭審中,被告融易寶公司認為,融易寶只是為甘先生和李先生提供中介平臺和服務,與甘先生不存在債權債務關系。“我們的關系是中介關系,不是借貸關系。甘先生通過融易寶公司與李簽訂債權轉讓協議。融易寶已完成中介義務,無義務向甘先生償還理財資金。甘先生應要求李償還。”
壹審法院認為,雙方簽訂的《個人借貸咨詢及服務協議》合法有效。根據法律規定,居間合同是提供媒介服務,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中介不是委托人的代理人,只是中間人,服務範圍有限。但本案中,原告甘先生授權融易寶公司為其資金尋找借款人,資金也壹並轉入融易寶公司。這種合同不符合居間合同的特征,而更符合“委托合同”的特征。因此,法院認為該合同應屬於委托合同。
法院在確認合同性質的前提下,認為根據雙方提交的證據,不能認定融易寶公司已經完成了合同約定的義務。關鍵在於,甘先生收受李某巨額債權,而融易寶公司並未提交足夠證據證明其找到的借款人李某與250人存在真實的債權債務關系。
法院為此作出壹審判決,判令融易寶公司償還甘先生本金500萬元及判決生效後至實際還款日止的利息,利息按年利率13%計算。
目前,提起上訴的榮毅寶在二審即將開始時要求撤訴。該案仍在審理程序中,判決尚未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