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放的農村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具有權利推定的效力,可以用來確認權利人取得了土地的承包經營權,以維護交易的安全穩定和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權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管理辦法》第二條規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是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後,國家依法確認承包方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法律文件。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僅供承包方使用。
第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向實行家庭承包經營的承包方頒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從事其他承包經營的承包方應當依法登記,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頒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的備案、登記和發放工作。
擴展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第十七條房地產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房地產物權的證明。房地產權屬證書記載的事項應當與房地產登記簿壹致;記載不壹致的,除非有證據證明不動產登記簿確有錯誤,否則以不動產登記簿為準。
第十九條權利人或者利害關系人認為房地產登記簿記載的事項有錯誤的,可以申請更正登記。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書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證據證明登記確有錯誤的,登記機構應當予以更正。
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對更正有異議的,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異議登記。登記機關予以異議登記的,申請人自異議登記之日起15日內未提起訴訟的,異議登記無效。異議登記不當給權利人造成損害的,權利人可以向申請人請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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