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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的法律效力

法律主觀性:

土地承包經營權在法律上是怎麽規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壹百二十七條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生效時成立。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向土地承包經營權人頒發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林權證、草原使用權證,並進行登記,確認土地承包經營權。《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壹百二十八條* * *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有權通過轉包、互換、轉讓等方式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期限不得超過合同期限的剩余期限。未經合法批準,承包地不得用於非農建設。《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壹百二十九條* * *土地承包經營權互換、轉讓,當事人要求登記的,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請土地承包經營權變更登記;未經註冊,您可能無法對抗善意的第三方。土地承包經營權(以下簡稱“承包經營權”)是我國經濟體制改革中體現農村承包經營關系的壹種新型物權。《民法通則》規定,公民和集體的承包經營權受法律保護。承包經營權是指承包方(個人或者單位)對集體所有或者國家所有,由承包方用於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或者其他生產經營項目的土地、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水面進行承包的權利。

法律客觀性:

《民法典》第三百三十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實行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農民集體所有和國家所有的耕地、林地、草地和其他用於農業的土地,依法實行土地承包經營制度。第三百三十壹條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依法對其承包的耕地、林地、草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有權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等農業生產。第三百三十三條土地承包經營權自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生效時設立。登記機關應當向土地承包經營權人頒發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林權證等證書,並進行登記,確認土地承包經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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