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土地管理法第48條規定的補償標準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規定,補償標準如下:
1.征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
2.耕地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
3.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量,按照被征收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各被征收單位平均占用耕地數量計算;每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不得超過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征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確保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征地應當依法按時足額支付農村村民房屋、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和補償費,安排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
二、對土地補償分配方案不滿意怎麽辦?
提醒您,對土地補償分配方案不滿的解決方案有:
1.行政復議
行政復議最大的特點就是可以跳出某個領域。如果對某省國土資源廳的行為不服,可以向國土資源部申請復議。如果在辦案過程中擔心某地存在地方保護,就應該選擇這樣的救濟渠道。
2.行政訴訟
也就是我們通常所說的“民告官”,是解決行政爭議的壹項重要制度。
3.民事訴訟
對於已經簽訂的征地補償協議,如果在協議簽訂過程中存在脅迫等手段,從民事訴訟的角度來看,協議將被撤銷。
4.決策的協調
指對補償標準的爭議,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協調解決;協調不成的,由批準征地的人民政府決定,這是國家為減少和解決征地糾紛而實行的壹項制度。
5.聽覺系統
主管部門組織聽證時,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則,充分聽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意見。
第三,土地補償費的歸屬
1.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有的是村集體(不是村委會),有的是村民小組。
2.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屬於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所有者。
3.對於安置補償費的歸屬,需要安置的人員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使用;由其他單位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安置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