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行為準則:
1是社會團體或個人在參與社會活動中所遵循的規則和規範的總稱,是社會公認的、人們普遍接受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行為標準;
2、包括行為準則、道德規範、行政法規、法律規定、公司章程等。;
3.行為準則是在現實生活中根據人們的需要、好惡、價值判斷而逐漸形成和確立的。它是社會成員在社會活動中應該遵循的標準或原則。因為行為準則是基於維護社會秩序的理念,對所有成員具有引導、規範和約束的作用;
4.引導和規範全體成員能做什麽,不能做什麽,怎麽做,是社會和諧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社會價值觀的具體體現和延伸。
5.行為準則屬於社會學、政治學、經濟學、行為學、心理學、倫理學等學科。
三。法律法規:
1指中華人民共和國現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規、司法解釋、地方性法規、地方規章、部門規章和其他規範性文件,以及不時對這些法律法規的修改和補充;
2.廣義的法律是指壹切規範性文件;
3、狹義上,僅指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規範性文件。
4.在與法律法規對話時,法律是指狹義的法律;法規主要指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民族自治條例和經濟特區條例。
四。法律的分類和歸類:
1,我國的法律體系壹般包括以下法律法規:法律、法律解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
2.憲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壹切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
2、法律的效力高於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規章;
3.行政法規的效力高於地方性法規和規章;
4.地方性法規的效力高於同級和下級地方政府規章;
4.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效力高於本行政區域內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