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違法行為的認定
《土地管理法》規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所謂失職,是指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不認真對待本職工作,不履行、不正確履行或者放棄法律法規規定的職責,致使國家財產和人民利益遭受損失的行為。所謂濫用職權,是指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違反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行使職權,致使國家財產和人民利益遭受損失的行為。所謂徇私舞弊,是指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為謀取私利或者親友私情,違法批準征用、占用土地,弄虛作假,欺上瞞下,掩蓋真相,給國家財產和人民利益造成損失的行為。
二是對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違法行為的處罰
對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違法行為的處罰有兩種形式:刑事責任和行政處罰。
(1)刑事責任。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土地管理崗位上玩忽職守、濫用職權,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國家財產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追究刑事責任。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徇私舞弊,不依法移交檢查機關追究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四百零二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非法批準征用、占用土地,或者非法低價轉讓建設用地使用權,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四百壹十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②行政處分。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尚不構成犯罪的,由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