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主要內容包括以下六個方面:
1.土地權屬爭議調查:規定了土地權屬爭議的調查程序和方法,包括調查組成員的組成、調查範圍和調查方法等。
2.土地權屬爭議的處理:規定了土地權屬爭議的處理程序和方法,包括處理機構的組成、處理程序和結果等。
3.土地權屬爭議仲裁:規定了土地權屬爭議的仲裁程序和方式,包括仲裁機構的組成、仲裁程序和仲裁結果等。
4.土地權屬爭議的訴訟:規定了土地權屬爭議的訴訟程序和方式,包括訴訟程序和訴訟結果;
5.土地權屬爭議調解:規定了土地權屬爭議的調解程序和方式,包括調解機構的組成、調解程序和調解結果;
6.土地權屬爭議的監督:規定了土地權屬爭議的監督程序和方式,包括監督機構的組成、監督程序和監督結果。
實施的主要措施包括以下六個方面:
1,加強土地權屬糾紛調查處理,維護土地權益,促進土地資源合理利用;
2.加強土地權屬爭議的仲裁和訴訟,提高解決土地權屬爭議的效率和公正性;
3.加強土地權屬糾紛調解,推進土地權屬糾紛和解協商;
4、加強對土地權屬爭議的監督,確保土地權屬爭議的公正處理和執行;
5.加強土地權屬爭議的信息公開,提高土地權屬爭議的透明度和公開度;
6、加強對土地權屬爭議法律法規的宣傳,提高公眾對土地權屬爭議的認識和理解。
綜上所述,建議加強土地權屬糾紛的調查處理,提高解決土地權屬糾紛的效率和公平性。同時,應加強土地權屬爭議的仲裁和訴訟,促進土地權屬爭議的和解與協商。此外,應加強對土地權屬爭議的監管,確保土地權屬爭議的公正處理和執行。同時,要加強土地權屬爭議的信息公開,提高土地權屬爭議的透明度和公開度。
法律依據:
《土地權屬爭議調查處理辦法》第壹條
為了依法、公正、及時地做好土地權屬爭議的調查處理工作,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
本辦法所稱土地權屬爭議,是指土地所有權或使用權的爭議。
文章
土地權屬爭議的調查處理應當以法律、法規和土地管理規則為依據。從實際出發,尊重歷史,面對現實。
第四條
縣級以上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土地權屬爭議案件(以下簡稱爭議案件)的調查和調解;依法需要作出決定的,應當擬定意見,報本級人民政府決定。縣級以上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指定專門機構或者人員處理爭議案件相關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