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拘留由不同當局決定。行政拘留由公安機關依法決定;刑事拘留由公安機關和人民檢察院決定,由公安機關執行。
(2)適用對象不同。行政拘留的對象是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公民;刑事拘留的對象是觸犯刑法,構成犯罪的現行犯或重大嫌疑人。
(3)適用的法律依據不同。行政拘留的法律依據是《治安管理處罰條例》。適用刑事拘留的法律依據是刑事訴訟法。
(4)拘留期限不同。行政拘留的期限為1日至15日。刑事拘留期限為10日,特殊情況下可延長至14日,對流竄作案、多次作案、團夥作案的重大嫌疑人,可延長至37日。
(5)拘留能否暫緩執行是不壹樣的。根據我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條規定,在申訴和行政訴訟期間,被判處行政拘留的人或者其近親屬能夠按照規定找到擔保人或者交納保證金的,可以中止行政拘留;但刑事拘留不是緩期執行,而是執行後可以根據案件情況變更強制措施。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壹百零三條,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應當將被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人交付看守所執行。
第壹百零七條被處罰人對行政拘留決定不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向公安機關申請暫緩執行行政拘留。公安機關認為暫緩執行行政拘留不會造成社會危險性的,被處罰人或者其近親屬應當提供符合本法第壹百零八條規定條件的擔保人,或者按照行政拘留每日二百元的標準繳納保證金,行政拘留的處罰決定暫緩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