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我國的土地汙染問題引起了社會的廣泛關註,但目前還沒有專門的土地汙染立法,壹些關於土地汙染防治的規定也大多散見於各個部門法中。環境保護法。該法第二十條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農業環境保護,防治土壤汙染、土地沙化、鹽漬化、貧困化、沼澤化、地面沈降、植被破壞、水土流失、水源枯竭、種源滅絕和其他生態失調,推進病蟲害綜合防治,合理使用化肥、農藥和植物生長激素。農業法。該法第五十八條規定,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應當維護耕地,合理使用化肥、農藥和農膜,增加有機肥的使用,采用先進技術保護和提高土壤肥力,防止農用地的汙染、破壞和退化。土地管理法。該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維護排灌設施,改良土壤,提高地力,防止土地沙化、鹽漬化、水土流失和土地汙染。基本農田保護條例。該法對防治土地汙染作了詳細規定:
第十九條國家提倡和鼓勵農業生產者在其經營的基本農田上施用有機肥,合理施用化肥和農藥。使用基本農田從事農業生產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保持和提高土壤肥力。
第二十二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逐步建立基本農田地力和施肥效益長期監測點,定期向本級人民政府提交基本農田地力變化情況和相應的地力保護措施報告,為農業生產者提供施肥指導服務。
第二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基本農田的環境汙染進行監測和評價,並定期向同級人民政府報告環境質量和發展趨勢。
第二十五條向基本農田保護區提供的肥料和用作肥料的城市垃圾、汙泥,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土壤環境質量標準。為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規定了土壤環境質量分類和標準分級以及土壤監測的采樣和分析方法,制定本標準。
上一篇:庭外和解的時限下一篇:萬發通學院管理團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