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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執行必須去當地法院嗎?

強制執行不壹定要去當地法院。

被執行人或者被執行財產在外地的,可以委托當地人民法院代為執行。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書後,必須在十五日內開始執行,不得拒絕。執行完畢後,應當將執行結果及時書面告知人民法院;30日內未執行完畢的,還應當將執行情況告知受委托的人民法院。

強制執行需要準備以下材料:

1.申請執行。申請執行人簽字或蓋章;

2.生效的法律文件原件;

3、執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公民個人申請的,提交居民身份證復印件;

4.申請人不能親自向法院申請執行,需要委托代理人代為申請執行的,應當出具授權委托書;

5、法律文書的有效性。如果是我院的判決、調解書、裁定書,應當由辦案法官或者書記員簽名,證明已經發生法律效力;

6.提供可供被執行人執行的財產清單。

申請強制執行的流程如下:

1.申請執行:申請人必須先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申請書應當包括需要執行的文件、被執行人姓名、住所或者經營場所等基本情況;

2.執行案件的確認:人民法院收到執行申請後,進行立案審查,立案審理,並出具執行通知書;

3.搜查財產:執行通知書發出後,執行法官將開始搜查被執行人名下的銀行存款、房產、車輛等財產信息進行執行;

4.裁定的執行:被執行人拒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的,執行法官將按照法定程序制定執行方案,予以執行。執行方式包括查封、凍結;

5.結案:被執行人履行了全部或者部分債務後,申請人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執行。如果被執行人仍拒不履行債務,執行法官將依法采取更加嚴厲的措施,直至執行到位。

綜上所述,只有當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經法院依法裁定後,才能執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46條

申請期限為兩年。申請中止或者中斷執行時效的,適用法律關於訴訟時效中止或者中斷的有關規定。

前款規定的期間,從法律文書確定的履行期間的最後壹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最後壹次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沒有約定履行期限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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