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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閑置2年不予補償收回政策

(壹)征收土地閑置費

1.因主觀原因造成土地閑置滿壹年以上不滿二年的,由國土資源部門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後,按照出讓價款或者轉讓價款的百分之二十收取土地閑置費,並延長建設用地批準書的有效期,但延長有效期最長不得超過壹年。

2.因主觀原因造成土地閑置兩年以上,且土地開發項目和資金已落實並能在壹年內開發建設的, 用地單位應提交發展改革部門的項目證明文件和銀行金融機構出具的資本金證明(資金數額符合《國務院關於調整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最低資本金比例的通知》(國發〔2009〕27號)要求),並作出壹年內開工開發建設的書面承諾。 經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後,按照土地出讓價款或轉讓價款的20%收取土地閑置費,並延長《建設用地批準書》的有效期,但延長的有效期不得超過1年。

(二)動工開發建設期限的延長因客觀原因造成土地閑置的,建設期限在客觀原因消除後延長壹年,並由土地使用權人出具書面承諾,在延長的期限內動工建設。因政府及政府有關部門的行為造成開發啟動延遲是客觀原因,政府及政府有關部門有責任消除。

(三)已同意購買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權人放棄開發意願或者不具備繼續開發能力的,土地使用權人應當在接到國土資源主管部門通知後25個工作日內向政府土地儲備部門申請協議收回土地使用權。政府土地儲備機構與土地使用權人簽訂收購協議前,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先行實施閑置土地處置。協議收購的補償按照相關政策規定執行。

(四)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

法律依據: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農村村民只能擁有壹處宅基地,宅基地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

在人均土地少,無法保證壹戶壹宅的地區,縣級人民政府可以在充分尊重農村村民意願的基礎上,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采取措施保證農村村民住上宅。

農村村民建房應當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鄉(鎮)村莊規劃,不得占用永久性基本農田,盡量使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內戶長。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村莊規劃應當統籌規劃、合理安排宅基地,改善農村村民的居住環境和條件。

農村住宅用地,由鄉(鎮)人民政府批準;其中,涉及占用農用地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農村村民出售、出租、捐贈房屋後,再次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

國家允許進城落戶的農村村民依法自願有償退出宅基地,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積極利用閑置宅基地和閑置房屋。

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全國農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

第三十七條非農建設必須節約用地。能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能利用劣質地的,不得占用好地。

禁止占用耕地建窯、建墳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礦、取土。

禁止占用永久基本農田發展林果業和挖塘養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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