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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用的特點

土地征收是指國家為了公共利益,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和權限,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轉為國有土地,並對被依法征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給予合理補償和妥善安置的法律行為。

“中國現行的征地制度也帶有計劃經濟的色彩。隨著市場經濟的蓬勃發展、政治文明和法治社會的建設,現行土地征收制度在保障失地農民權益方面存在諸多不完善之處。要在立足國情省情的基礎上,全面吸收和借鑒發達國家的文明做法,提出適合當地的合理征地法律制度,完善土地利用規劃管理制度,合理利用土地資源。”明代京師的首領楊在明說:

土地征用是2004年憲法修改後的新詞。壹些文件和報道往往將“土地征收”和“土地征用”這兩個概念混為壹談,主要是因為人們在實踐中還有壹個模糊的認識,認為兩者沒有實質性的區別,只是表述不同而已。其實兩者既有相同之處,也有不同之處。* * *之間的相似之處在於,都是為了公眾* * *的利益,都要走法律程序,都要依法賠償。不同的是,征收的法律後果是土地所有權的變更,由農民集體所有變更為國家所有;征收的法律後果只是使用權的變更,土地所有權仍然屬於農民集體,在征收條件結束時土地需要歸還給農民集體。簡而言之,涉及土地所有權變更的是征用;不涉及所有權變更的是征用。從征收的內涵可以看出其法律特征:壹是土地征收合法,根據行政合法性原則,必須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遵循壹定的法定程序;其次,土地征用是強制性的。征收是國家強行取得他人土地所有權的行為,不需要征得被征收人的同意。再次,土地征收是公益性的,即土地征收必須符合公眾的利益。

(壹)國家建設征用土地的主體必須是國家,具體而言,國家授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行使征用權,土地征用本身就是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具有明顯的行政強制性質;

(二)土地征收的目的和前提是滿足國家利益的需要,土地補償是必要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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