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現行的征地制度也帶有計劃經濟的色彩。隨著市場經濟的蓬勃發展、政治文明和法治社會的建設,現行土地征收制度在保障失地農民權益方面存在諸多不完善之處。要在立足國情省情的基礎上,全面吸收和借鑒發達國家的文明做法,提出適合當地的合理征地法律制度,完善土地利用規劃管理制度,合理利用土地資源。”明代京師的首領楊在明說:
土地征用是2004年憲法修改後的新詞。壹些文件和報道往往將“土地征收”和“土地征用”這兩個概念混為壹談,主要是因為人們在實踐中還有壹個模糊的認識,認為兩者沒有實質性的區別,只是表述不同而已。其實兩者既有相同之處,也有不同之處。* * *之間的相似之處在於,都是為了公眾* * *的利益,都要走法律程序,都要依法賠償。不同的是,征收的法律後果是土地所有權的變更,由農民集體所有變更為國家所有;征收的法律後果只是使用權的變更,土地所有權仍然屬於農民集體,在征收條件結束時土地需要歸還給農民集體。簡而言之,涉及土地所有權變更的是征用;不涉及所有權變更的是征用。從征收的內涵可以看出其法律特征:壹是土地征收合法,根據行政合法性原則,必須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遵循壹定的法定程序;其次,土地征用是強制性的。征收是國家強行取得他人土地所有權的行為,不需要征得被征收人的同意。再次,土地征收是公益性的,即土地征收必須符合公眾的利益。
(壹)國家建設征用土地的主體必須是國家,具體而言,國家授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行使征用權,土地征用本身就是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具有明顯的行政強制性質;
(二)土地征收的目的和前提是滿足國家利益的需要,土地補償是必要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