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三條。特定建設項目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範圍內的國有建設用地。能源、交通、水利、礦山、軍事設施建設項目確需使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範圍以外的土地,涉及農用地的,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壹)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論證期間,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建設項目用地的有關事項進行審查,提出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報告:可行性研究報告報批時,必須附有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報告。
(二)建設單位持建設項目的有關批準文件,向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建設用地申請,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查,並擬定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 征地方案和供地方案(涉及國有農用地的,不編制征地方案),經市、縣人民政府審核後,逐級上報有審批權限的人民政府; 其中,補充耕地計劃由批準農用地轉用計劃的人民政府同時批準;批準地方訴因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在批準征用土地方案時應當同時批準(涉及國有農用地的,批準地方訴因農用地轉用的人民政府在批準農用地轉用方案時應當同時批準)。
(三)農用地轉用、補充耕地、土地征用和土地供應計劃經批準後,由市、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並向建設單位出具建設用地批準書。國有土地有償使用,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與土地使用者簽訂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合同;以劃撥方式使用國有土地的,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向土地使用者出具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
(4)土地使用者應當依法申請土地登記。
建設項目確需使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範圍以外的土地,涉及農民集體所有未利用土地的,只報批征地方案和供地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