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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前需要什麽手續?

法律分析:首先,政府應當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發布征地公告,公告應當包括被征收土地的位置、範圍、用途、補償標準等內容。然後國土資源部門根據征收公告組織勘測定界,填寫《土地征收勘測調查清單》。國土資源部門應當在調查結束後15個工作日內擬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並在權利人所在地公示。公示期不得少於5個工作日,權利人可以就補償方案要求聽證。對補償標準和安置方式無異議的,由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財政部門與被征地權利人簽訂征地補償安置協議。根據補償協議,征收部門將按照規定程序向被征收土地的權利人足額支付土地征收補償安置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全額繳納後,被征收土地所有者應當在規定期限內清理附著物,移交土地。

法律依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三條。特定建設項目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範圍內的國有建設用地。能源、交通、水利、礦山、軍事設施建設項目確需使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範圍以外的土地,涉及農用地的,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壹)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論證期間,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建設項目用地的有關事項進行審查,提出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報告:可行性研究報告報批時,必須附有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報告。

(二)建設單位持建設項目的有關批準文件,向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建設用地申請,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查,並擬定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 征地方案和供地方案(涉及國有農用地的,不編制征地方案),經市、縣人民政府審核後,逐級上報有審批權限的人民政府; 其中,補充耕地計劃由批準農用地轉用計劃的人民政府同時批準;批準地方訴因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在批準征用土地方案時應當同時批準(涉及國有農用地的,批準地方訴因農用地轉用的人民政府在批準農用地轉用方案時應當同時批準)。

(三)農用地轉用、補充耕地、土地征用和土地供應計劃經批準後,由市、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並向建設單位出具建設用地批準書。國有土地有償使用,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與土地使用者簽訂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合同;以劃撥方式使用國有土地的,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向土地使用者出具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

(4)土地使用者應當依法申請土地登記。

建設項目確需使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範圍以外的土地,涉及農民集體所有未利用土地的,只報批征地方案和供地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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