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檢察院未能在37天內批準逮捕,那麽他應該有90%以上的概率被取保候審。如果37天內不能取保候審,司法機關屬於超期羈押。犯罪事實嚴重,需要司法判決的,需要移送審查起訴階段處理。但如果犯罪事實輕微,不構成重大責任,刑事拘留37天絕對可以釋放。
當事人被羈押在看守所會有犯罪記錄嗎?
犯罪記錄是指某人犯罪行為的記錄。又稱犯罪記錄制度,在我國法律中,壹般指犯罪記錄的檔案記錄,犯罪檔案壹般存放在公安部門保存。
1.“前科”這個詞不是壹個法律術語,而是壹個俗稱。從行政法的角度來說,可以稱之為不良記錄,從刑法的角度來說,就是犯罪記錄。
2.對於受到拘留等行政處罰的,相關檔案和資料當然會保存在公安機關,但這些資料網上是查不到的。換句話說,只要不涉及其他案件,其他人是拿不到的,所以基本不會影響生活,包括考試和招聘。
3.犯罪記錄會更嚴重,有專門的系統記錄。這種記錄會影響以後的生活,也就是說,當事人不能再出具公安機關的無犯罪記錄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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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91條
公安機關認為需要逮捕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特殊情況下,報批時間可延長壹至四天。
對流竄作案、多次作案或者串供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30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接到公安機關的批準書後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後應當立即釋放,並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執行。對需要繼續偵查,符合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予以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