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解放軍內務條令》對上校的職責規定如下:
旅(團)長、旅(團)政委既是旅(團)人事負責人,也是旅(團)工作負責人。旅(團)長主要負責全旅(團)的軍事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1.了解和掌握全旅(團)的情況,根據上級的指示和意圖,及時提出軍事工作的具體任務和要求,並帶領下級貫徹執行;
2.領導全旅(團)戰備工作,指揮全旅(團)完成作戰任務;
3.領導全旅(團)的軍事訓練,規定營、連的訓練任務,定期進行監督檢查,保證軍事訓練任務的完成;
4.教育和帶領全旅(團)執行條令、條例、細則,嚴格管理行政,遵紀守法,嚴守秘密,防止各類事故和案件發生;
5 .掌握全旅(團)的編制和兵力,嚴格執行編制規定,做好裝備管理工作;
6.教育和培訓軍官,不斷提高他們的軍事政治素質和業務能力;
7.領導後勤和設備工作;
8 .關心下屬物質文化生活,幫助解決實際問題;
9.領導機關建設,充分發揮機關職能;
10.帶領全旅(團)完成上級交辦的其他任務。
第三十六條上校有下列職責:
1.制定整個學期的工作計劃和總結,並向大會作報告;
2.決定、組織和主持代表團團長會議和臨時團長會議;
3.當團長會議對小組內部的工作討論有分歧時,由團長作出最終決定;
4.指導記者團的工作,及時提出意見、建議和批評;
5.負責安排記者團的采訪、培訓等活動及其他事宜;
6.簽署代表團團長會議決議並予以公布;
7.在群內簽署處罰決定並公示;
8.代表記者團處理外交事務;
9.統壹安排集團內部的新聞采訪;
10.章程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三十七條副鄉長有下列職責:
1.代表團副團長協助團長工作,負責監督管理代表團成員的工作,匯總意見,改進工作方法;
2.參與集團內部重大活動的策劃和安排,負責集團內部的部分工作;
3.副組長負責考勤,並定期匯總公布。
4.副組長負責將會議記錄歸檔。
5.協助團長制定學期工作計劃和總結;
6.參加代表團團長會議的討論,就具體問題提出可行的意見;
7.建議召開臨時代表團團長會議;
8.負責人不能履行職責時,由負責人或校報編輯部指定壹名副負責人履行負責人的全部職責;
9.章程規定的其他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