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拘留最長15天。經營按摩店的人員涉嫌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依法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輕微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如“手淫”、“推胸”等都屬於色情服務,在實際執法中,都認定為賣淫嫖娼。依據是公安部的司法解釋:賣淫嫖娼是指不特定的異性或者同性之間以金錢、財產為媒介發生的性關系(不包括推油等按摩服務,包括口交、手淫、雞奸等。).
在法律層面,按摩自慰多被界定為“未成年人”,處罰標準為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與所謂的“賣淫未遂”處罰標準相同。
壹般來說,在歌舞、桑拿按摩等娛樂場所和其他服務場所以營利為目的,發現手淫或者口交的,應當按照賣淫嫖娼處罰雙方。
法律依據: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七條: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輕微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六條:賣淫、嫖娼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輕微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在公共場所招妓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嫖娼——賣淫是否犯罪,不能壹概而論。
壹般情況下,嫖娼屬於違法行為,違反了《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七條。“嚴禁賣淫、嫖娼以及介紹、容留賣淫者。違者處15日以下拘留,給予警告,責令具結悔過或者按照規定實行勞動教養,可以並處5000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但在下列特殊情況下,嫖娼是犯罪行為:嫖宿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奸罪論處。明知他人患有梅毒、淋病等嚴重性病而賣淫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五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