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
第五十三條國家通過自謀職業、安排工作和扶持等方式,妥善安置退出現役的義務兵。
義務兵退出現役自主擇業的,按照國家規定給予壹次性退休費,由安置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領取,並可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給予經濟補助。國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情況,適時調整退休費標準。
義務兵服現役期間獲得平時二等功以上或者戰時三等功以上榮譽,屬於烈士子女的,退出現役後,由安置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排工作;待安排工作期間,由當地人民政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發給生活補貼;根據自己的意願,也可以選擇獨立工作。
因戰、因公、因病致殘的義務兵退出現役後,按照國家規定的殘疾等級,通過安排工作、供養等方式妥善安置;符合工作條件的,可以根據自己的意願選擇獨立工作。
第六十三條本法第五十七條、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規定的處罰,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兵役機關會同有關部門認定,同級地方人民政府作出處罰決定後,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兵役機關、發展改革、公安、退役軍人、衛生、教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