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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伍軍人死亡撫恤金是多少?

法律分析:退役士兵死亡撫恤金的補償如下:1。壹次性撫恤金(工亡補助金)的標準(壹)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退休人員死亡壹次性撫恤金的標準和計發辦法,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財政部《關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退休人員死亡壹次性撫恤金發放辦法的通知》(民發〔2007〕64號)執行。(二)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財政部關於事業單位非營利組織工作人員工傷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36號),統籌地區參加工傷保險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因公死亡的,壹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按當地工傷保險規定執行。(三)已參加企業職工和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的工作人員和退休人員因病死亡,壹次性撫恤金待遇仍按當地規定執行。(四)除上述情形外,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退休人員死亡壹次性撫恤金標準由2004年6月5438+10月1調整為:本人因公死亡前40個月的基本工資或基本退休費,本人死亡前20個月的基本工資或基本退休費。烈士的撫恤待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退休人員死亡,支付壹次性撫恤金所需資金按原渠道解決。二。壹次性撫恤金的計發辦法自2006年7月1日起,實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退休人員死亡壹次性撫恤金的,壹次性撫恤金的計發基數調整如下: (壹)工作人員。計算基數是本人去世前最後壹個月的基本工資,即崗位工資和薪級工資之和。(2)退休人員。計算基數為本人去世前最後壹個月享受的基本退休費,即退休時計算的基本退休費和退休後按照國家規定增加的基本退休費之和。(3)離退休人員。根據《國務院關於印發〈退職辦法〉的通知》(國發[1978]104號),基本退休生活費按退休時計算的基本退休生活費和退休後按國家規定增加的基本退休生活費之和計算。(四)駐外使領館工作人員、駐外非外交人員和港澳派出人員原屬於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計發基數為本人國內(內地)基本工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退役士兵保護法》。

第五十壹條符合安置住房優惠條件的退役士兵,應當與市場購買、軍區集中建設相結合,由安置地區人民政府科學規劃實施。

第五十二條軍隊醫療機構和公立醫療機構應當為退役軍人提供優待服務,對參戰退役軍人和殘疾退伍軍人給予優待。

第五十三條退役士兵憑退役士兵優待證等有效證件在公共交通、文化、旅遊等方面享受優待,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五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優撫醫院和光榮院建設,充分利用現有醫療和養老服務資源,對孤老和生活不能自理的退役士兵進行救治或者集中供養。各類社會福利機構應優先接收老年退伍軍人和殘疾退伍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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