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擔任村幹部滿11—15(含15)並辦理退休手續的,從批準的次月起領取養老金。標準為每工作壹年領取1.5個月的服務工資(按現任村支書工資計算);
3.連續擔任村幹部16-20年(含20年)並辦理退休手續的,從批準的次月起領取養老金。標準是每工作壹年領取兩個月的服務工資(按現任村支書工資計算);
4.連續擔任村幹部21-25年(含25年)並辦理退休手續的,從批準的次月起領取養老金。標準是工作每滿壹年領取2.5個月的工齡工資(按現任村支書工資計算);
法律依據:國務院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
第八條離休、退休、退職幹部應安置在農村和中小城鎮。在大城市工作的,應盡可能安置在中小城鎮和農村,或根據具體情況安置在自己的原籍;在中小城鎮和農村工作的,可就地安置或回原中小城鎮和農村。搬遷有困難的,也可以就地安置。跨省安置的,有關省、市、自治區應積極做好安置工作。對其他需要在北京、天津、上海安置的省、市、自治區,要嚴格控制。
第九條離休幹部定居的,壹般由原工作單位壹次性發給壹百五十元,從大中城市到農村定居的,發給三百元。離休幹部調動工作的,可以發給兩個月的標準工資作為安置補助費。
第十條離休幹部的住房,就地安置的,由原單位負責解決;回原籍或在其他地區安置的,由安置地區安置。確需修繕、擴建或新建房屋的,由接受安置的省、市、自治區納入基建計劃統壹解決。
離休幹部的住房,就地安置的,由原單位負責解決;回中小城鎮安置的,其住房由安置地區盡可能從公有住房中調劑解決;確實無法調整解決,需要修繕、擴建和新建住房的,也可由接受安置地區列入基建計劃解決;在農村安置,住房確有困難的,可由原單位給予適當補貼。
離休幹部確需建房的,應本著節儉的原則,根據家庭人口和當地群眾的住房水平確定住房面積和標準,不得脫離群眾;有房子住的,不壹定蓋新房子。
第十壹條幹部退休、退職時,其本人及其直系親屬前往居住地途中所需的差旅費、住宿費、行李搬運費和夥食補助費,按現行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離休、退休幹部本人可享受所在地區同級幹部同等的免費醫療待遇。
第十三條企業支付的退休費和退休生活費由企業行政支付。黨政機關、群眾團體、事業單位負責就地安置;搬遷費分別由負責管理的機構、人事和縣級民政部門另交預算。
第十四條幹部離休、退休、辭職,由所在單位按照幹部管理權限報任免機關審批。
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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