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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能要回我的養子嗎?

對於孩子的收養,有相關的法律要遵守。壹般來說,收養必須符合相關法律標準,才能收養孩子,否則就無法收養孩子。接下來我就給大家帶來被人放出去收養的孩子能否被帶回來的詳細知識,希望對妳有所幫助。1.我的孩子被人收養後,我能要回他們嗎?

如果還沒有辦理收養登記,可以,但是要支付別人的撫養費。只要是有條件的事實收養,那麽國家就承認其收養的效力,並予以法律保護。生父母和養父母可以通過協商拿回撫養權,協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如果生父母收回撫養權,養父母可以要求他們給予適當的補償。

二、收養壹個孩子需要什麽條件?

1.根據我國法律規定,收養人應同時具備以下收養條件:

(1)沒有孩子。所謂“無子女”,是指收養人既無親生子女,也無養子女、繼子女。

(2)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所謂“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是指收養人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具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身體、智力、經濟、道德等方面的能力,能夠履行父母對子女的義務。

(3)未患有醫學上認為不宜收養子女的疾病。所謂“未患有醫學上認為不宜收養兒童的疾病”,主要是指精神病和傳染病。

(4)年滿30周歲。所謂“30歲以上”包括30歲這個數。如果丈夫和妻子壹起收養,他們都必須年滿30歲。

2.配偶收養子女需要丈夫和妻子的同意。

3.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差應當在40周歲以上。

4.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可以不受“生父母撫養子女有特殊困難”、“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差應當在四十周歲以上”、“被收養人不滿十四周歲”的限制。

3.收養程序是怎樣的?

1.申請人向收養登記機關提交上述文件後,應當按照收養登記機關的要求如實填寫收養申請表。申請書內容包括:收養人的真實收養目的,保證不虐待、遺棄被收養人,撫養被收養人健康成長,以及其他相關事項。

2.要求收養子女的夫妻雙方親自到收養登記機關辦理收養登記證。壹方不能親自到場的,應當出具經過公證的委托收養書。被收養人年滿10周歲的,必須本人到場。因為收養基於自願,必須要求收養人親自到收養登記處辦理收養登記證,便於登記處審查收養人收養意願的真實性和收養人的資格。

3.《收養登記證》申請人應向收養登記機關提供的證件和證明材料:居民身份證、戶籍證明。申請人年齡、婚姻、家庭成員、撫養教育被收養人能力等的有效證明。,由申請人所在單位出具或由村民委員會或居民委員會出具並加蓋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公章。

以上是關於收養的孩子能否領回來的相關內容。領養標準是壹個很具體的標準,應該按照香港的標準領養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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