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援助 - 保險中有什麽特殊約定?

保險中有什麽特殊約定?

保險合同中的特別約定是什麽?

特別保險協議又稱特別約定,是投保人與保險公司簽訂的附在保單上的特別協議或條款。它是指保險合同雙方當事人在保險單基本條款之外所作的其他約定,其內容是保險人與投保人就保險合同內容所作的特別約定,其效力高於基本條款。

根據我國《保險法》第13條、第1款、第14條的規定,保險合同屬於非合同合同。只要雙方就合同的主要內容達成壹致,合同就成立。在保險合同下,投保人的主要義務是支付保險費,保險人的主要義務是承擔保險責任。

保險合同的成立和生效與保險責任的開始是三個不同的概念,其權利和義務是不同的。壹般來說,依法成立的保險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對生效有約定條件和期限的,合同自約定條件成立或者期限屆滿時生效。

對於大多數合同來說,保險合同的生效意味著保險責任的開始,即保險責任的開始時間與保險合同的生效時間相同。

壹、保險合同生效的要素

判斷合同是否成立的標準是成立的所有要件是否具備。如果缺乏成立要件,合同就不成立,自然也就沒有任何效力。所謂“構成要件”,分為壹般構成要件和特殊構成要件。

壹般成立要件包括當事人(壹方為保險公司,另壹方為人身保險的被保險人,財產保險的被保險人)、標的物(即合同內容,包括保險範圍、保險標的、保險費、保險期間及其他必要事項)和意思表示(要約與承諾壹致)。至於特別成立的構成要件,涉及到是否是重要合同,是否是重要合同。

如果保險合同因合同中有特殊約定而被認定為重要合同和重要合同,那麽保險合同必須滿足以下三個條件才能成立:

1,要約與承諾壹致;

2.保險公司簽發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以下簡稱簽單);

3、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或其他利害關系人支付首期保費或壹次性批發(簡稱繳費)。

保險合同是壹種約定合同(即選擇性合同),合同在當事人就保險條件(標的物、費率、風險)達成壹致時成立。保險單的制作和交付只是完成保險合同的最後壹道程序,即證明保險合同是否成立的方法。

保險合同的法律效力並不從壹開始就取決於保險單。也就是說,保險單的制作和交付是保險公司在合同成立後應當履行的義務。雖然其功能可以作為保險合同的證明,但並不意味著保險單的制作和交付是保險合同成立的關鍵要素。

二、什麽情況下保險合同無效?

已經簽訂的人身保險合同並不意味著已經生效。同樣,被認為已經生效的合同也可以視為無效,但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之壹:

合同條款被認為含有危害公共安全、違反社會公德或者侵害國家、集體和個人合法權益的內容;

合同的訂立有欺詐、脅迫等違反公平、公正原則的因素;

投保人在投保時不具備投保條件,如年齡、經濟、身體狀況等。,或對被保險人沒有可保利益;

除未成年人保險外,被保險人對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為給付條件的人身保險;

除未成年人保險外,以死亡為保險金給付條件的合同,未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並認可保險金額的。

參考鏈接:保險法

  • 上一篇:國有土地使用證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有什麽區別?
  • 下一篇:人力資源考什麽證?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